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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政策
1、
放宽时常主体准入条件。全面落实促进非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2、
拓宽时常主体出资方式。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企业以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新兴产业。允许农民牧民以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3、
放宽企业冠名条件限制。凡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均予核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与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的企业、许可企业以“实业”、“产业”、“发展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1、
对设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自生产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
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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