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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提升我省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开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放开。省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 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道路、桥梁、航空、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消防、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或通过竞标等方式取得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
● 鼓励投资盐湖、电力、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中藏药、特色农畜产品、旅游等优势资源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
● 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 鼓励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鼓励非国有经济全面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
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经营。
● 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
● 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
(二)放宽对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实缴资本达10000元即可登记注册。公司章程中的认缴额,可由股东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承诺书,分期注入认缴额,期限为3年,逾期达不到的,登记注册机关按实际投入资金核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实有资本注册。
(三)改革注册登记制度
● 根据宽进严管的原则,食品、药品、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其它一般经营项目,一律实行承诺登记制,企业可先申请登记,并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注册登记机关,可先行登记并发给执照。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凭许可证经营。
● 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的经营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的,由经营者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放宽企业冠名条件限制。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省名的,均予核准。对于经营多种行业或注册资本数额较大,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字样。
● 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允许冠“集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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