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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2003)35号          (第2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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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 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控制发展、关系社会安全、公众健康、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平衡、环境保护的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或融资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制度。
    对应当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没有投资或融资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政府部分出资或融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全额或大部分出资、融资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行融资资金,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备案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核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平衡、土地征用等内容。
    ● 国家对投资项目审批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 凡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以及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 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 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属于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经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延长有关优惠政策。
    ● 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 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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