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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自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执行青政(2001)34号第4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农村、牧区举办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投资新办农牧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商贸和服务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30%(含30%)以上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有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人员达到原有企业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30%(含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经批准投资举办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装备制造、科技型和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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