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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1、 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反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反还营业税。
2、
2、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反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反还营业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契税
1、 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新建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单独核算),自投产(使用)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3、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结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入孵企业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对公租房、廉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规定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7、
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关税
1、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
对单纯从事矿产品开发销售、没有后续产业链的资源型企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自2011年起,取消其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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