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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举办民营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在农村牧区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 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二)资源税 新办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除外)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暂免征收资源税5年。 (三)耕地占用税 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各类公路建设用地,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农业税和牧业税 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 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 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 建设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 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6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土地租金5年,期满后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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