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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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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政策
1、 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支持青海和外省市共建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中布局、土地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底价标准》的10%~15%执行,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地价的80%执行。
2、 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民生、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利用沙地、裸土地、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发展盐田及矿山等不改变基本土地类型项目的,在做好对农民补偿的前提下,可以租赁方式供地。对在3~5年内完成露天采矿并复垦的,可采取租赁等方式供地。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受工期和季节限制急需开工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对突发重大灾害的抢险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土地,使用结束后不能恢复原状的补办用地手续。
3、 对利用荒漠化土建设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 对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配套基础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对列入区内的各类产业发展项目,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考虑并给予保障。支持现有开发园区打破行业行政区划扩区调位。重点保障我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5、 只用我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林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可申请续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6、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参与项目开发。
    投资政策
1、 对符合《国家产业振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企业发展项目,加大贷款贴息和补助办法。项目贷款原则上给予两年贴息。补助资金按照现行国家规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对于提升产业水平的项目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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