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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
● 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 凡在本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 开采国家和省内紧缺的各类矿种或采取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
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 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1)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5年;
(2)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4)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1)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四、鼓励技术创新
(一)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列入成本。
(二)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各类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股的,因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各类企业用于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经费投入达到或超过销售收入5%的,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时应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奖励。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在5年内提取10%—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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